第一条为提高我部教师的教学、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,鼓励和支持教学人员积极申报教研、科研项目,特设立计算机教学部教研科研项目培育基金(以下简称培育基金)。
第二条培育基金项目立项由教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。
第四条培育基金资助的对象为申报国家级、省部级及厅局级教研、科研项目未获立项资助的项目:
1.国家级项目主要指国家级教改项目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项目。
2.省部级项目主要指省级教改项目、省科技厅项目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、省社科基金项目等学校认定的省级项目。
3.厅局级项目主要指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等学校认定的厅局级项目。
第五条培育基金的申请,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。培育基金申请人一个项目只能获资助一次,项目实施周期为1—2年。
第六条培育基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,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,且是我单位在编在岗人员;
2.应组织有合理的研究团队,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;
3.每位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培育基金项目,有在研培育基金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。
第七条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交培育基金项目申请,明确培育期内的研究计划和任务,并报送申报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厅局级项目的申请书。
第八条教学部主任、副主任组织评审工作。评审过程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和宁缺毋滥的原则,实行回避制度,项目申请人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。
第九条国家级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5000—10000元;省部级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3000—5000元;厅局级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1000—3000元。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,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使用制度,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。
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,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。
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按时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和结项报告。结项形式为论文的,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;结项形式为著作的,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、版权页复印件;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,需提交研究报告。
第十二条培育基金项目结项由教学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评审。
第十三条受资助者要尽职尽责,认真开展研究工作,积极主动申报厅局级、省部级、国家级项目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,由计算机教学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