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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教务信息]关于切实做好院级听课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04-21    点击:

各教学单位:
   
根据《河北大学听课管理办法》(校教字〔20143号)文件精神,各教学单位应切实做好各类人员听课工作,现通知如下:

 一、听课人员

院级领导、院级督导、各系(室)主任和教师同行。

二、听课范围

    本学期开出的所有课程(含必修、选修、实验课等)。院级领导、系(室)主任及督导原则上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;教师可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,鼓励听其它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。

三、听课数量

    1.院级领导: 至少5次,每次不少于1课时。

    2.系(室)主任:至少5次,每次不少于1课时。

    3.院级督导:对所在单位教师的理论和实验教学随堂听课,保证一名任课教师至少在一学年被听1次,每次不少于1课时。

    4.教师同行:不少于2次,每次不少于1课时。

四、听课内容

    1.教师教学:主要包括教学纪律(是否迟到、提前下课、上课接打电话等)、教学态度、教学方法与手段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效果和课堂管理等。

    2.学生学习:主要包括学生到课(有无迟到、早退和缺课等)、课堂秩序、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。

3.其他方面:主要包括教室卫生、教学基本设施以及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。

五、听课要求

1. 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听课计划,落实好院级各类人员听课工作。听课工作可与教研室活动、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相结合。

2. 院级领导、督导、各系(室)主任和教师同行要按时、按量完成听课任务。教师同行填写《河北大学管理干部、教师同行听课记录表》,院级领导、系(室)主任和督导填写《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》。

3. 对被听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坚决杜绝人情分。听课过程中发现涉及教学设施、教风、学风等方面的问题,可填写并向评估中心提交《河北大学教育教学质量提案表》,以便尽快协调解决

4.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听课计划、听课记录表等原始材料的归档、存档工作,以便审核评估时备查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7420